关于印发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工作方案的通知
辽财办发〔2024〕50号
厅内各单位:
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,按照《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346号)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,在征求厅内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,确定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,并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如下:
一、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2025年度预算编制。
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二、工作方案
2025年预算编制决策工作方案。
1.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召开省本级预算编制工作培训会议。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配合单位: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、债务办县乡运行监管部、市县财政专员办监察二部、市县财政专员办监察三部完成时限:2024年6月
2.省财政厅向省直各部门印发省本级预算编制通知。
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配合单位: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、市县财政专员办监察二部
完成时限:2024年7月
3.省财政厅督促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委、省政府有关政策,以及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能、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等,编制本部门预算申请,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送省财政厅。
责任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、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
完成时限:2024年8-9月
4.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申报预算进行审核,形成省本级年度收支预算初步安排意见,经厅党组审议通过后,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。
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配合单位: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、债务办县乡运行监管部、市县财政专员办监察二部
完成时限:2024年10-12月
5.按照省委、省政府审议意见,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各部门编
制省本级收支预算,经厅党组审议通过,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定后,按规定时间和程序,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。
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配合单位: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债务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、债务办县乡运行监管部
完成时限:2024年12月-2025年1月
6.省本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,省财政厅向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批复和下达预算。
责任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、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债务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、债务办县乡运行监管部
完成时限: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本级预算后二十日内
7.省本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二十日内,省财政厅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开省本级预算及相关说明。
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配合单位:办公室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社保处
完成时限: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本级预算后二十日内
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
2024年7月3日
(此件公开发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