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工作方案的通知

2024-07-03

关于印发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工作方案的通知

辽财办发〔2024〕50号

厅内各单位:

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,按照《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346号)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,在征求厅内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,确定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,并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如下:

一、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2025年度预算编制。

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
二、工作方案

2025年预算编制决策工作方案。

1.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召开省本级预算编制工作培训会议。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
配合单位: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、债务办县乡运行监管部、市县财政专员办监察二部、市县财政专员办监察三部完成时限:2024年6月

2.省财政厅向省直各部门印发省本级预算编制通知。

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
配合单位: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、市县财政专员办监察二部

完成时限:2024年7月

3.省财政厅督促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委、省政府有关政策,以及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能、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等,编制本部门预算申请,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送省财政厅。

责任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、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

完成时限:2024年8-9月

4.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申报预算进行审核,形成省本级年度收支预算初步安排意见,经厅党组审议通过后,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。

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
配合单位: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、债务办县乡运行监管部、市县财政专员办监察二部

完成时限:2024年10-12月

5.按照省委、省政府审议意见,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各部门编

制省本级收支预算,经厅党组审议通过,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定后,按规定时间和程序,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。

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
配合单位: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债务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、债务办县乡运行监管部

完成时限:2024年12月-2025年1月

6.省本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,省财政厅向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批复和下达预算。

责任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、综合处、采购处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绩效处、债务处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、债务办市县债务管理部、债务办县乡运行监管部

完成时限: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本级预算后二十日内

7.省本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二十日内,省财政厅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开省本级预算及相关说明。

牵头单位:预算处(预算编审部)

配合单位:办公室、税政法规处、资产处、社保处

完成时限: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本级预算后二十日内

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

2024年7月3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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